1、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2、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行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行政復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資料圖)
3、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 一、復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 二、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5、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6、 三、 行政復議 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7、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8、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9、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10、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11、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12、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13、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14、 四、執(zhí)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15、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6、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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