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名詞解釋是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p>二、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
(資料圖)
找法網提醒,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lián)系。找法網提醒您,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lián)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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